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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莫忽略网购知产保护 发出三方倡议

发布时间:2016-04-20  来源:央视网-央广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北京西城法院:莫忽略网购知产保护 发出三方倡议

  央广网北京4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当前,网购已逐渐成为主流的消费模式,《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规模已达到4.13亿。网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和商家产生纠纷的新闻很常见,但很少有人关注到,除了消费者和商家外,纠纷背后往往还有一个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方。

  在北京西城法院今天上午召开的“涉网络购物平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吴献雅法官、曹群法官代表法院发出三方倡议。

  网购产品侵权商家、网站成共同被告

  据吴法官介绍,近年来网络购物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增长势头迅猛,以西城法院为例,今年以来受理的644件知识产权案件中,仅涉及京东网购平台的案件就有146件,占到了22%。“这些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借热门影视作品、搭便车牟利的,冒充知名品牌销售假冒商品的,非法传播电子图书侵权的,还有把他人创作的花纹、图案等美术作品印在生活日用品上销售的,这些情形都涉及对权利人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侵犯,一般权利人会将网络卖家和所在的网络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吴法官介绍。

  新丽电视文化公司作为电视剧《虎妈猫爸》的出品单位,认为京东商城上销售服装的商家在宣传服装商品时,使用了《虎妈猫爸》剧名进行宣传,并且使用了剧照、海报和电视剧截图达47幅,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新丽公司以商家和京东商城为被告向西城法院提起了一系列著作权诉讼。无独有偶,在捉妖记“胡巴”毛绒玩具侵权案中,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作为电影《捉妖记》中“胡巴-WUBA”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认为京东商城的41家注册商户未经许可销售“胡巴-WUBA”形象的毛绒玩具,侵犯了其著作权。安乐公司认为京东商城作为网购平台没有履行审查监管义务,且为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将京东商城及涉案商户一并起诉到西城法院。经法院调解,绝大部分商户均承认侵权事实,并积极向原告进行了赔偿。

  商品附赠电子书可能涉及隐蔽性侵权

  除了上面所举的日用商品例子外,在互联网高度普及化的今天,电子图书也成为网购的产品之一,并且同样面临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

  据吴法官介绍,通常大家理解的电子图书非法传播,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直接放在网络平台进行出售牟利的行为。例如2015年知名作家周国平发现,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多部作品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网站,通过读者在线阅读谋取利润。周国平认为这些公司侵害了自己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纠纷得到解决。

  而另一种侵权方式则更为隐蔽,吴法官介绍,有的商家以赠送侵权图书电子版或视频资料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关注并促进其他商品销售额增长。在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诉武汉泰和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被告公司在销售烤箱时,未经原告许可向消费者赠送原告正式出版的图书《跟着君之学烘焙》的电子版。消费者购买烤箱后,通过加入被告建立的“某烘焙交流站”QQ群,可以自行在群共享中下载。“这是一种隐性的著作权侵权模式,这种经营模式有可能侵犯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及录音录像制品的邻接权。”吴法官介绍,最终法院判决武汉泰和公司对QQ群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加强防范积极参与,法官发出“三方倡议”

  而在当前网络购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的情况下,相关案件的办理却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原告基于方便诉讼的考虑,常在网购平台住所地提起诉讼,而被诉的经营者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登记地址与实际住址不符,送达十分困难,商家逃避诉讼情况突出。而网购平台因为受国际通行的“避风港”原则保护,只有明知侵权事实或接到侵权通知后仍不删除相关商品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商家存在不积极应诉、不配合法院工作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吴法官分别向网购平台、网络商家和消费者三类主体发出“法官倡议”。对于网购平台服务商,法官建议平台要充分肩负起服务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社会责任,加强商户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尽到注意和审查义务。同时畅通投诉渠道,在侵权诉讼中积极应诉,配合司法机关提供商家联系方式及地址,而不能置身事外。对于网络商家,法官建议应当严把进货关,确保渠道来源合法,获悉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后,要加强补救,积极应诉。对于消费者,法官指出,侵权商品往往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拒绝购买高仿商品,同时注意检查商品包装及防伪标识,如遭遇侵权,及时保留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依法向法院起诉。“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中,我们希望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从每个案件做起,为打造一个和谐、有序、守法的网络购物环境而不懈努力。”

中国法院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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