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5月20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原告陆某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陆某家夜间一楼地坪、夜间房顶最大声级均超过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4a类标准要求。且测试时,大岳高速公路通过车辆较少,如果大岳高速通车数量增多,对受检房屋的噪声影响将会更大,故大岳高速公路运营与陆某家噪声超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噪音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音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为大岳高速公里的项目法人和管理者,有义务维护高速公路两侧毗邻住户区域的环境质量,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标准。被告修建的大岳高速公路路段距原告房屋仅有十余米,高速公路路段修通后来往车辆对原告陆某生活居住地带来噪声污染。长期而持续的噪声污染让人产生强烈的精神痛苦,原告陆某从2015年12月31日大岳高速公路通车至今,长期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对原告精神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是客观事实。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原告陆某住所噪音环境达到国家GB3096-2008《声音环境质量标准》4a类标准,并赔偿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高诗瑶)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