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公众号买辅食果泥。通过看“朋友圈”好友发的日韩代购买化妆品,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点餐下单……随着微信的迅速普及,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由于微信平台的便捷性和特殊性,微信合同具有了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订立微信合同的方式更是多种多样,那么,在微信上签订的无书面契约的买卖合同一旦遇到了“麻烦”,是否可以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呢?
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先签订“微信合同”后不认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甲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某系该公司自然人股东。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自2017年开始买卖进口椴木的业务,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均是于某(代表甲公司)与杨某(代表乙公司)联系,涉及具体发票事宜,于某也与乙公司的鲍某微信联系。2018年8月31日,杨某用微信给于某发送《付费保函》,称乙公司于2018年2月至4月末共卖给甲公司619.324方椴木原木,合计总货款954682元。截止到2018年8月30日,甲公司已付货款495820元,尚欠乙公司458862元。甲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所有货款付清,以上所有,甲公司如有异议,请于3日内回复,若未回复,视为同意。于某在微信中回复“有问题”、“账不对”、“具体下周我回公司看看账再和你联系”。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开出六张发票载明的500400元为涉案木材款总价款,但是乙公司认为根据“微信合同”, 总货款应为954682元。甲乙两公司对总货款的数额出现分歧,并且买方一直未付清货款,乙公司特诉至法院。
通过查看微信记录,事情出现转折,根据2018年5月2日于某微信记录 “我在外面了,等鲍某回来你让他把这四批的明细都发给我对一下,然后你这两天先给我开50万元发票递给我急用。”能够认定50万元发票是于某让乙公司所开,并不代表交易的最终数额。至此结合于某与杨某、鲍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乙公司给于某指定公司开具发票的事实能够认定两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总货款为954682元。
微信支持快速发送文件、语音聊天等诸多功能,这些其本身所具备的优势使得它在个人及商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但是它本身的安全缺陷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这导致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面临许多的法律问题,比如微信中的虚假广告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难等。因此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措施对微信合同进行规制,完善多元化的合同违约及纠纷解决机制,细化法律处理,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增强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操作性,使这些机制和手段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为微信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来逢君)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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