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行为本是民间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的正常民事行为,然而,生活中却普遍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不愿承担担保责任”的现象,最终导致债权人通过诉讼解决。
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受理了一起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孟某从债权人吕某手中借现金6.5万元,鲜某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孟某未还款,债权人吕某因找不到债务人,遂将担保人鲜某起诉到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因借条中未约定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限,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判决担保人鲜某承担还款责任。鲜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该院。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上诉人鲜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对债权人吕某进行情理说法,最终本案以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就是典型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道是“担保有风险,签名需谨慎”,碍于面子或者不理性的担保,将会出现难以想象的后果。所以,担保人被起诉或是积极履行债务,然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催促债务人还债。当然,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进行担保。(白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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