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许笑笑)“分手应该体面,谁都不要说抱歉,何来亏欠,我敢给就敢心碎……”,歌曲中道出了理想下的感情状态,但现实生活中却很难尽如人意,善始善终。恋爱中的两个人总是如胶似漆,不分你我,对于钱财借贷方面,也不会想着去签下欠条之类的凭证,觉得这种做法会使情感生疏,显得不近人情。但当感情褪去,双方分手之际,之前二人之间的债务就成了两个人拉扯最深的事情,往往因此产生的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往日恋人之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情侣分手产生借贷纠纷
小依(化名)和小宇(化名)原是 男女朋友,两人恋爱期间,小宇多次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小依借钱,先后累计借款近16万元,小依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借给了小宇,后俩人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小宇先后偿还恋爱期间所借欠款四万余元,剩余的十一万元小依多次向小宇催要都未果,无奈之下,小依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小依除了提交小宇所写的欠条外,还提交有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交谈记录截图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对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支持了小依的诉讼请求。
联系未果 法官亲自上门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法官在确认了小依的诉讼请求后,当即准备与当事人小宇取得联系,这时,令法官“头疼”的事情发生了,在电话打不通,前往当事人住所无果后,法官发现当事人“消失了”。据悉,小宇已不在本地,“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法官遂即在当事人小宇住处门外张贴了《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应诉通知书》,将相关事项进行告知,表明当事人应遵守诉讼秩序,尽快履行诉讼义务。
告知书的张贴,彰显了法制的权威,次日当事人的委托人便与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取得联系,与小依依法进行了庭前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答应主动偿还债务,并于2021年6月31日前全部还清。至此,一场恋爱期间引发的借贷纠纷最终以调解告终。
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应当对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清楚明晰,明确是赠与、借贷还是用于了其他共同生活支出,切勿碍于双方情面最终引发法律纠纷。如果情侣一方进行借款,应尽量留存相应的借贷合意凭证,即通常所说的“借条”。出具借条时应当注意相关的细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同时在打借条时最好标注借款用途;要写清全名,千万不要写绰号、简称、英文名等等,要与身份证一致;借款金额要写大写,同时标注清楚具体利息之类的重要信息。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恋爱中给付的财物是否要返还,需要根据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不影响生活的小物品不返还无可厚非,但是一些贵重的类似于彩礼性质的物品时应当返还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产处理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扣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们感情,道德败坏,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提醒恋爱中的情侣们,在爱情中无论索取还是付出,永远都不是单向的,而是男女双方互为付出、互为得到,感情相互流动,形成良性循环,没有谁有义务无止境地去填补对方的财务窟窿。因此,应理性对待感情中的金钱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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